央广网北京113日消息(记者 杨崇)“华晨违约事件”后续——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集团”)及有关责任人受到纪律处分。

  12日晚间,上交所发出纪律处分决定书,对华晨集团及其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予以公开谴责。

  上交所表示,这一决定是在查明华晨集团重大违规事实后做出的,也是严肃市场纪律的必要之举。华晨集团的违规行为虽属个案,但市场关注度高、负面影响大,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投资者和市场信心,影响了债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应当依法依规及时予以严肃处理。

  

(图源于上交所官网)

  2020年以来,华晨集团陆续发生未能按时清偿到期债务、发生重大诉讼及有关资产被司法冻结、对重要子公司股权进行转让等多项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但均未及时就相关事项进行信息披露及风险提示,也未告知受托管理人。

  根据华晨集团征信报告,截至202010月底,华晨集团银行贷款逾期本息金额合计约51.62亿元,占华晨集团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21%

  同时,2020年以来,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票据纠纷、贷款纠纷、融资纠纷等,以华晨集团为被告且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诉讼案件达13起,合计涉案金额达24.16亿元,占华晨集团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77%

  存在四个方面违规行为

  资料显示,华晨集团于2017年-2020年先后发行了9只公司债券,具体包括:17华汽0117华汽0519华集0119华晨0219华晨0419华晨0519华晨0620华集0120华晨01。上述债券均在上交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

  上交所披露,经查实,华晨集团主要存在4个方面违规:一是未及时披露不能按时清偿到期债务、重大诉讼及有关资产被司法冻结、重要子公司股权被转让等影响偿债能力和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

  二是在华晨集团偿债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及债券还本付息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未遵守募集说明书承诺,未经受托管理人同意即进行资产转让及质押;

  三是未按规定配合受托管理人开展风险排查及信用风险管理,在债券兑付关键时间点,多次拒绝受托管理人现场访谈请求,拒绝提供资金证明材料;

  四是在偿债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制定风险化解与处置预案,也未及时就相关兑付风险及处置进展作出提示。

  上交所表示,华晨集团时任董事长阎秉哲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日常经营和重大决策的主要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积极督促华晨集团依法合规履行各项义务,对华晨集团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华晨集团时任总会计师高新刚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华晨集团相关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当事人提出异议并申辩

  值得注意的是,华晨集团及有关责任人对上交所指出的违规行为等,曾在异议回复中提出申辩。

  华晨集团申辩称,关于诉讼和司法冻结事项的披露问题,主要是由于公司内部沟通不畅等原因;关于股权转让问题,华晨集团将华晨中国股权转让给全资子公司,其股权仍属于华晨集团体系;关于债务风险化解问题,17华汽05未能按时兑付后,公司积极筹措资金,与投资者进行协商沟通,并于202011月对利息进行了支付。

  阎秉哲和高新刚二人则分别对公司经营及个人情况进行申辩。关于风险化解问题,二人称自20194月以来,已制定了多项保持流动性的方案,但均未如期落实,最终公司资金匮乏、资不抵债,难以提供让所有债权人满意的风险化解和处置预案。目前公司正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将在法院和管理人监督下制定重整计划方案。

  关于风险提示问题,二人表示,公司认为华晨中国股权转让给子公司后仍处于华晨集团内部,不影响偿债能力,无需披露。而其他重大事项未披露,则系工作人员对规则理解不到位导致,公司在收到警示函后已及时进行整改。

  关于未配合受托管理人风险排查问题。二人解释称,公司认为单一时点账户余额不能反映公司偿债能力,因此未提供相关信息。但公司积极配合受托管理人进行风险排查,如20208月安排有关部门和人员积极配合招商证券进行调查。

  关于华晨中国股权转让和质押问题,二人称相关事项已履行决策程序,且相关信息已在港股上市公司进行公告。目前相关质押已终止办理。

  关于17华汽05风险化解和处置进展问题,二人表示,该债券未能按期兑付后,公司与持有人保持积极沟通,并筹措资金对利息进行偿付。因未能筹措足够本金,风险化解和处置事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未对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董事长、总会计师否认“未能勤勉尽责”

  此外,对于上交所提出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未能勤勉尽责”,阎秉哲和高新刚并不认可。

  阎秉哲称,根据公司章程,其不负责具体的日常经营管理实务,对华晨集团所涉事项未能及时掌握和处理,不应视为违规事项的具体责任人。在公司债务危机发生后,已履职尽责,维护公司职工稳定,开展重整工作。

  高新刚则表示,其自20195月起担任公司总会计师,协助分管财务管理部、资本运营部,直至202011月收到警示函后,才得知早已被确定为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责任人。在公司债务危机发生后,勤勉尽责,多方沟通,寻求自救,后续将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履行债券信息披露义务。

  不过,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交所认为均不能成立。

  上交所表示,华晨集团前述违规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也违反了其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作出的公开承诺,损害了债券持有人利益,应当对其予以严肃处理。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决定对华晨集团及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阎秉哲,时任总会计师、信息披露事务责任人高新刚予以公开谴责。同时,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并记入诚信档案。

  上交所称,下一步,将大力完善全链条、多环节协同管理的债券信用风险防控机制,把风险防控工作嵌入到市场服务、融资审核、持续监管、风险处置和责任查处各个环节,引导全市场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在重大个案处置上,将采取实时监测、快速问询、主动约谈、现场走访、快查快处等多种措施,督促债券发行人积极偿债、依规信息披露,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将按照法治化要求,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查快处,维护市场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