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月13日消息(记者 马文静)为健全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监管制度体系,强化分类监管,推动消费金融公司持续健康发展近日,银保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总体上对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工作作出安排。

  根据《办法》,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共5项:公司治理与内控、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专业服务质量、信息科技管理,各部分权重占比分别为28%、12%、35%、15%、10%。

  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级、2级(A、B)、3级(A、B)、4级和5级。评级结果数值越大表明机构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例如,《办法》指出,对于监管评级为4级的消费金融公司,监管中应给予密切关注,督促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经营状况、降低风险水平、补充资本金,必要时可依法采取限制高风险业务活动、限制股东权利、限制分配红利、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监管措施。对于监管评级为5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应责令提交合并、收购、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救助计划,或依法实施接管;对无法采取措施进行救助的公司,可依法实施市场退出。

  《办法》指出,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监管机构衡量公司经营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程度,以及在此基础上制定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重要依据,还应作为消费金融公司市场准入事项的参考因素。

  对于监管评级操作程序,《办法》明确,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分为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初评、银保监会复核、反馈监管评级结果、档案归集等环节。评级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