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月22日消息(记者 王雨馨)21日,央行在官网发布公告称,2020年四季度,央行依法对16家拒收现金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从500元至50万元人民币不等。

  记者查阅公告发现,此次受到处罚的单位主要包括公园景区、公共服务机构、停车场、保险公司等,分别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北纬路营业部、北京爱康国宾酒仙桥门诊部有限公司、北京市中山公园管理处、天津杨柳青古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大同市有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御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余杭超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杭州跨湖桥景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青田香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阜阳旭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优优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柞水终南山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川顺泊停车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被处罚单位或法律意识淡薄、或服务意识不强、或基于商业目的,张贴“拒收现金”标示牌,以“无接触”“上级要求”等为由,在有人值守且完全具备现金收取条件下,拒收现金。

  实际上,对于拒收现金行为,央行已经不是第一次点名“整治”。

  早在去年12月23日,央行营业管理部发布首次针对拒收现金的行为开出罚单。

  其中,北京空港兴航达客运有限公司、北京鸟巢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大兴分公司、北京乐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共4家公司,由于出现拒收现金的违法行为,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

  去年12月15日,央行也发布相关公告明确要求,不得排斥和歧视现金支付。

  公告明确,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现金是我国境内最基础的支付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公告聚焦公众日常生活消费的高频场景,明确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基本公共服务、交通运输、大中型商业机构、小微经济主体以及线下无人销售、线上网络经营等不同现金收付主体、不同场景、不同支付方式下的现金收付要求,进一步厘清了拒收现金行为边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盘和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方面,使用现金支付,有利于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另外一方面,拒收现金,有违国家的法律规定,相关单位也不能为了自身业务的便利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央行负责人也表示,下一阶段,将坚持宣传引导与严肃惩治相结合,持续深入整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核查相关线索,对核实为拒收现金的行为依法处罚并予以曝光,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大经营主体应强化法治观念、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诚信经营、尊重公众支付选择权,提升服务、共同打造现金和谐流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