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611日消息(记者 马文静)611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过渡期为《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2年底。 

  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银行或理财公司理财产品。

  在产品投资范围方面,《通知》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在投资集中度方面,《通知》充分采纳市场机构反馈意见,将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从合计不得超过10%”调整为合计不得超过20%”

  在流动性和杠杆管控方面,《通知》一是加强了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和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上限。二是加强了杠杆管控。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三是加强了久期管理。限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四是强化投资者分散程度。对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要求在销售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避免不公平对待个人投资者;对前10名投资者集中度超过20%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进一步提高投资组合久期、流动性资产持有比例等监管要求。五是加强融资交易管理。要求加强产品同业融资的流动性、交易对手和操作风险管理,针对买入返售交易质押品采用科学合理估值方法,审慎确定质押品折扣系数等。

  《通知》明确了现金管理类产品“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要求银行及理财公司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影子定价,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公允性进行评估,并根据影子定价和摊余成本法确定的资产净值之间的偏离程度,采取相应调整措施。

  对于产品认购与赎回,《通知》要求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合理控制产品投资者结构;加强对巨额赎回的管控,针对具体情形明确强制赎回费用、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措施。

  《通知》充分借鉴货币市场基金规模与其风险准备金挂钩的做法,同时结合理财业务现实情况,合理设定使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上限。银行方面,同一商业银行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全部理财产品月末资产净值的30%。理财公司方面,同一理财公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理财公司成立初期,未积累足够风险准备金之前开展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规模,银保监会将采取措施妥善安排。上述政策安排充分参考了目前银行及理财公司业务现状,避免对现有业务运作产生重大影响。

  在支持补充资本方面,《通知》允许现金管理类产品依法合规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对于存量,银行及理财公司应以《通知》发布日为基准时点,按照“新老划断”原则,严格锁定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的存量银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允许持有至到期,但不得再新增投资不合规资产。对于增量,依据会计准则界定为债性,且剩余期限、评级等满足《通知》各项要求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现金管理类产品可以合规投资。此外,《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已将债性的银行永续债认定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银行及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均可合规投资。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发布实施后,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将督促银行及理财公司根据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通知》要求,推进合规新产品发行,促进新老产品有序衔接,实现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规范转型和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