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6月29日消息(记者 黄昂瑾)记者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获悉,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产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有效发挥排放召回在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方面的作用。《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截图自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

  据了解,《规定》共三十四条,主要对《规定》适用范围、基本概念、监管体制及职责划分、生产者及经营者义务、召回管理程序、法律责任及信用管理等作出规定。 

  根据《规定》,排放召回是指机动车生产者采取措施消除机动车排放危害的活动;排放危害是指因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机动车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的情形。

  在企业责任方面,《规定》明确,机动车生产者是机动车排放召回主体。关于信息追溯管理、风险信息报告、主动调查分析与配合、停止生产经营、召回计划报告与发布、召回报告提交等义务与安全召回一致。仅需在排放风险信息报告环节,新增报告排放零部件名称、质保期等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规定》,与汽车产品安全召回不同,消费者报告不再是采集机动车排放危害信息的主要渠道。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有以下三种信息收集渠道。

  一是生态环境部负责收集和分析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排放投诉举报信息。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建立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系统和监督管理平台,与生态环境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开展信息会商。

  二是机动车生产者应当及时通过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系统报告与机动车排放有关的信息。

  三是机动车经营者、排放零部件生产者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并通知机动车生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