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818日消息(记者 杨柳青)18日,商务部公开征求《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管理与服务规范》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提出应建立直播主体入驻资质核验机制,对直播主体进行实名登记和资质审核,宜与相关行业协会、行政部门等共享或交换直播主体的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

  同时,应建立直播主体的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在直播主体发生违反法律法规或直播营销平台规则等情形时,应采取警示提醒、限流或暂停其直播服务等不同措施,将严重违法违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直播主体列入黑名单,必要时应注销其账号。

  

 图源自CFP

  对主播资质资格设置相应准入门槛 对打赏行为进行规范

  宜对主播资质资格设置相应的准入门槛或条件,对主播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宜对主播账号名称和头像等进行规范化管理,对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资质和经营范围等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认证或核查。另外,应对打赏主播的行为进行规范,并根据直播产品或服务的行业范围(或直播类型)、主播内容供给导向、付费模型、主播行为、用户年龄等对主播账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对涉及违法违规的直播账号应根据其影响或危害程度进行暂停直播或封禁等处罚。

  直播营销活动视频信息和文本信息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

  当直播主体存在虚假宣传、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伪造产品的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假冒商标专利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时,应采取必要措施维护消费者权益,并对直播主体实施相应的处罚。

  宜提供直播营销活动回看功能,并采用适当技术以保障直播记录信息的真实和完整,且直播过程视频信息和文本信息保存时间应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3年,其他直播内容保存应不少于60日,直播营销活动的回看功能宜对消费者开放。并结合直播营销、交易以及售后服务等活动,应对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主播以及商家等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评价信息宜在平台进行公示,或不同直播营销平台、行业协会以及相关监管机构之间进行共享。

  建立产品或服务信息发布审核机制

  应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商家和交易平台等共同建立产品或服务信息发布审核机制,以客观、真实为原则,对直播营销产品或服务的基本信息(如质量、商标、品牌以及相关行业许可等)进行审核,规范产品或服务信息发布;直播间发布的产品或服务与实际销售的产品或服务(或与消费者收到的产品或服务)应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