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9月10日消息(记者 杨崇)为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提出,“十四五”期间,杭州市区、宁波市区等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象山县、宁海县等其他重点发展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的比例力争达到15%以上。

(图源于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征求意见稿称,到2025年,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建立,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基本解决。到2035年,住房的居住属性更加突显,住房供需实现动态平衡,住房保障体系成熟定型,基本实现“住有所居”现代化。

同时,征求意见稿表示,符合“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设区市市区”“四大都市区”核心区内的城市”“工业大市、大县”条件之一的城市,即可确定为重点发展城市。重点发展城市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其他未列入重点发展的城市,可根据当地人口规模、产业发展等动态变化情况,报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调整为重点发展城市。

主要面向城区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

征求意见稿称,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区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

征求意见稿提出,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户型面积大的可以按间出租,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确定,或依据政府发布的参考价格确定。

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保障性租赁住房

征求意见稿表示,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支持各地将闲置的或已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政府投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公租房、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调整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新开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承租对象获得当地公租房保障或取得当地其他产权型住房的,应及时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破坏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也不得转变租住用途。

同时,征求意见稿表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