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0月9日消息(记者 杨崇)9日,据财政部官网消息,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财政部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 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办法》强调,各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含垂直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各部 门机关本级和机关服务中心除外)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国有资产, 应当经各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各部门报财政部审批;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15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各部门自行审批。

《办法》要求,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另外,监督检查方面,《办法》称,财政部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可以依据职责和财政部授权对所在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据悉,《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办法》相抵触的,以《办法》为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