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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2017-09-02 14:39: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9月2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2017年8月30日到2017年9月30日,时间是一个月。

  《征求意见稿》围绕防范风险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的行为职责及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等作出明确规定。

  本次《征求意见稿》中有一些核心内容受到大家关注。其中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同时明确,管理人、销售机构应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基金产品,不得通过各类公众媒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以及以虚假、片面、夸大等方式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同时,还明确35条私募行为可能会被处罚。

  那么,其中最突出的点亮是什么?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表示:“首先,对于私募这个行业,相对于公募而言,有一个效力层级很高的行政法规来调整。比如说,作为私募,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有规定,非公开募集,必须针对特定对象,而不能够向社会的公众,进行公开宣传募集。

  作为一个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应该是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有限合伙,要去找符合标准的合格投资人,进行一个非公开的宣传推介之后,还必须得有一个如实的信息披露义务。比如说,不能够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不能承诺你最低收益率,这都是违法的,也都是35条里面最核心的条款。同时,不能有虚假的、夸大投资收益的宣传。

  除了履行各种各样的相关义务之外,还要在设立基金管理人之后,去证券行业协会、基金行业协会进行备案登记,要使得基金行业协会对于相关私募行业的资金募集情况和基金管理人情况有一个宏观的了解。

  在基金托管方面,一般来说,还是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交给商业银行来进行第三方的资金托管,这样能够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编辑: 李岸
关键词: 私募基金;管理;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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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2017年8月30日到2017年9月30日,时间是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