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2月28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城市交通越来越便捷,路网越来越完善,地铁越修越密,加上随处可见的共享单车,即使没有私家车,出行也还是比较方便的。

  现在大型城市在控制私家车的总量,因此,也给其他的出行行业带来了发展机遇。比如,随着互联网分享经济的普及,约租车行业获得了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尝试互联网租车业务。然而,在租车市场繁荣的背后,一些风险和陷阱也随之出现。

  去年9月,烟台一家名为绿行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当地推出了一项免费试驾电动车的优惠活动,吸引了不少消费者前来尝试。烟台市民刘先生就是其中之一。

  刘先生说,当时他自己的车因为交通事故不得不进行维修,看到他们推出的免费试驾电动车的活动就决定报名体验一下,并交了6000元。

  记者:“当时押金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交给他们的?”

  刘先生:“我是转支付宝,他给了我一个支付宝的码,然后我扫了这个码,(钱)付到他个人账户里去了。”

  刘先生还表示,自己其实很早就加入了这家公司用于宣传推广的微信群。之前这家公司曾以“烟台车大帅公司”的名义,在微信群中推广车险产品,并会不定期的发送优惠券、礼品等。后来,更名为“绿行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之后,就推出了免费试驾的活动。

  刘先生参加活动时,公司工作人员还以公司负责人当时未在公司为由,并没有给刘先生开具合同。试驾结束后,刘先生将车退回,对方承诺押金将在40到60天之后再退,由于这项规定与其他租车公司并无差别,刘先生当时并没有感觉公司有任何异常。与此同时,刘先生还联系到了公司负责人张小磊,对方声称自己在外地,回到烟台之后就为刘先生退还押金。

  刘先生说:“一周之后(我)把这个车还给他,我说押金什么时候退?他说60天之内,然后他一直没在这,我说这样也可以,把那个合同还有押金条给我。过了一个月后,他说他回烟台的时候把这个东西补给我。一周之后,11月20日左右我见到了这个人,他把押金条补给我了,上面写了收据,写上了我的名字,还写了押金多少钱,然后签了字,用POS机刷卡付款,写自退车之日起60内退还,还写了一个日期,盖了一个‘车大帅’公司的财务章。我一看有章、有名,然后他说你车已经用完了,马上给你钱了,你也不用要合同了。我也诧异了,我从来没有遇到过这种被骗的情况,我觉得人家的信用没问题,所以就没要合同。”

  至此,一个月时间过去了,刘先生没有拿到押金,也没有拿到合同,只收到了对方开具的押金收据。又过了一个月以后,刘先生再次来到公司索要押金,却发现公司办公地点竟然张贴了出租的告示,而之前公司用于出租的汽车也不见了踪影。

  直到现在,刘先生的6000元押金依然没有退回,对方一拖再拖,后来对方直接回复称公司破产,没钱退。

  刘先生说:“过段时间之后,他说我最近破产了,我押金没法退给你,不是不给你,我没钱,你要么就去法院起诉我。”

  刘先生说,和自己同样遭遇的受害者目前有十余人,除了押金不退之外,还有一位选择长租的消费者,被公司以审车为由提前收回了车辆,至今无法正常使用。

  根据刘先生反映,除了烟台绿行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这个名字之外,这家公司还曾使用过烟台车大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这个名字。记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这两家公司的法人都为张小磊,注册地址也相同。记者联系烟台绿行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张小磊,对方回应称,公司现在破产了,押金会退,只是时间问题。

  记者:“你们跟青岛车大帅是什么关系?”

  张小磊:“基本没什么关系。”

  记者:“你们车是哪儿来的?其实你们是租的车对吗?”

  张小磊:“这个事情已经过了挺长时间了,你们媒体没必要发酵了,我已经和工商那边协商过了,如果他不能等,他就起诉我。”

  虽然这位负责人做出了退还押金的承诺,然而消费者依然对这家公司心存疑虑。

  事实上,“车大帅”品牌之前屡爆押金丑闻。济南、青岛均有先例。2017年5月,一家名为桔子租车的电动汽车租赁公司宣布正式登陆济南,并推出了免费试驾一周的优惠活动。这个活动通过朋友圈的传播之后,很快就吸引了不少济南消费者前来尝试。然而,等到一周的免费试驾时间完毕,承诺20天之内就退还消费者的押金却迟迟不能到账,公司的负责人也以重病为由避而不见。

  记者经过查询发现,桔子租车却并没有经过正规的工商登记注册,押金收取和汽车租赁都由济南车大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履行,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这家公司的注册地市济南市解放路37号2号楼2937房间,然而,记者实地调查却发现,这一地址根本就不存在。最终,济南车大帅公司的法人王某因涉嫌经济诈骗被警方拘留。

  几乎和济南同时,青岛车大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为拖欠大量用户押金、车辆保险费和用户手机话费等问题,遭到了当地媒体的集中曝光,根据维权组织者粗略统计,当地的受害消费者人数达到了300人,青岛当地的市场监督部门也对其进行了查处。

  虽然公司法人不同,从经营模式看,烟台车大帅公司和济南、青岛的两家车大帅公司几乎是如出一辙。不过,公司负责人张小磊否认了与济南、青岛等同名公司的联系。

  目前,王先生希望公安机关可以介入事件处理,帮助他和其他消费者早日拿回押金。

  继大批共享单车企业爆发退押金难现象之后,共享汽车和租赁汽车行业也成为押金投诉的重灾区。比如在上海,刚刚过去的春节,交通租赁服务就成为投诉的新热点。春节期间,上海市各级消保委共受理车辆共享租赁投诉22件。共享单车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押金退还不及时、出现问题拖延处理等。共享汽车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还车后仍被异常扣费、遇到磕碰剐蹭责任判定难、充电续航受阻等。目前,共享汽车行业监管、交通事故处理等问题尚未有明确规定,因此如何在共享模式下进一步提高消费者满意度,成为共享汽车平台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烟台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对此事展开调查。同时《天天315》栏目也再次提醒消费者,在汽车租赁领域,尤其是打着共享汽车或新能源汽车领域进行消费,或者参与促销活动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规避风险,谨防落入陷阱。

  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以及中国青年报经济部主任潘圆共同就相关话题作出分析解读。

  经济之声:现在有很多租车企业打着所谓的互联网旗号、新能源的噱头或者共享的名义,但是出现的问题不少,比如互联网租车一个很大的问题是,车就停在路边,一扫码便可使用辆车,但在使用之后如果出现包括押金在内的一些问题时,其实消费者手里没有相关的凭据。万一出了问题,会对消费者维权造成多大的困难?

  胡钢:现在这种所谓的共享租车,很多没有固定经营场所,是由消费者通过网络寻找、网络下单支付并使用的一个特定的汽车租赁过程,很多证据,包括支付情况全部数字化,这跟传统汽车租赁的书面文件合同的情况完全不同。对于消费者而言,在享受便捷的时候,对应的风险实际也在提高。需要强调的是,这类租赁最主要的一条风险甚至不是所谓的押金丢失,而是保险。现在不管租赁公司打着的是共享经济还是其它何种名义,其本质是一种租赁服务,最主要的问题是这辆汽车肯定会投保险,除了交强险外有些还会投保所谓的车辆商业险,但这些商业险往往在这个车辆的车主个人名下或者公司名下,它只是自用,并不适用于商业性的运营。而对于车主没有对保险公司披露其车辆进行商业性使用的情况,保险公司只按照普通的私人用途给予保险服务,保费比较低,一旦出现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发现这辆特定的车开展了商业营运,对于有些事故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可能根本不予赔偿,这时消费者将会面临一种巨大的困难,因此务必要查清或者确认这辆车本身是否投保,而且要确定投保的是否是适用租赁模式下的保险。

  经济之声:本案例当中,刘先生租车的时候交了6000元的押金,但是当天并没有让对方开具合同,连押金收据也是已经还车以后补开的。而且刘先生的押金当时是通过支付宝转账到公司负责人的个人账户中去的,经营者这样的做法是否合规?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也面临很大的消费风险?

  潘圆:租车和共享汽车其实有区别,在某种意义上,共享汽车的模式更类似于共享单车,即它可以随时随地解决在城市中的短途交通问题;而租车一般是消费者到外地出游需要自驾,或者是在一定时间内有需求时才用这种形式。共享汽车目前出现的押金纠纷其实跟共享单车的性质一样,而且共享汽车押金的额度更大,动辄好几千块钱,因为车本身的成本就比较高。另外,如果在行驶过程中出现违章,包括出现事故,可能会造成伤害和纷争,因此会涉及到保险问题。就本案例而言,消费者要将押金交到公司账户,不应该是个人账户,这要严格区分。而且公司对于账户的押金应该严格监管。前段时间出台了关于共享单车的管理规范,强调共享单车的押金应该专款专用。现在共享汽车作为一个新兴起的共享经济模式,尽管其押金总量没有共享单车多,但从个人角度而言,动辄一辆车就是几千块钱,一旦公司跑路,对个人风险非常大。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规定,强化共享汽车的押金监管问题,保证专款专用,这样才能够避免消费者出现更大的损失。此外,消费者一旦发现押金需要打进的是个人账户,而不是公司账户,则一定要是非常审慎,各个环节都应该考虑清楚,一旦发现资金可能有风险,就不要轻易参与,并且应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经济之声:案例中所涉及的租用车辆并非这家公司所有,而是它从第三方公司租借过来的。消费者因为没有拿到押金想把车辆先扣下来,但是第三方拥有车的公司通过车辆定位找到了车,而且认为消费者应该直接找公司负责人处理纠纷,不是找第三方提供车辆的公司,如何梳理内在权责关系?

  胡钢:第二手汽车租赁公司并非真的从事租赁业务,而是从事金融业务。另外它应该是从传统租赁公司租车,转租给更多人,每个人都会交给它一份押金,所以它多了很多押金。对于网络租赁收取多份押金的问题,法律显得很苍白,确实需要加强立法。这样一来,打着“共享经济”旗号榨取多份押金的诈骗行径才能得到有效遏制。

  经济之声:消费者提供对方出具的合同的第四条谈到“甲方权利和义务当中对甲方违约责任未作任何描述,且明确规定甲方有权对电动汽车租赁服务收费标准方式等进行修改和变更”。这条合同如何理解?

  胡钢:这显然是一种“霸王条款”,罔顾对方感受,合同一定是双方同意的文件。在所谓的网络租赁共享经济模式下,对于汽车的财产状态、保险状况、安全性能等,消费者在租赁之前都要有清晰的核查和认识,否则会存在重重风险。

  经济之声:租赁公司扬言要清算破产,这种做法是不是存在抽逃注册资金的嫌疑?消费者希望能够尽早拿回押金,可不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并且以经济诈骗的名义进行立案?

  胡钢:完全同意。我建议消费者可以考虑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控告。第一,已经有证据证明相关出租经营者的车是从其他经营者那里租来的,按照商业常识,这种转租行为是被禁止的。第二,它还以一辆汽车同时收取了多份押金,而且在一段优惠后消失不见,这种无继续有效履行合同的行为暴露得很充分,所以应该考虑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控告,及时控制相关行为人,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这样才能惩治犯罪,尽可能弥补损失。

  经济之声:现在租赁汽车行业俨然已经成为一个投诉热点,消费者如何能够避免落入陷阱?

  潘圆:消费者一定要有非常强的合同意识,整个流程一定要求证。如果发现合同有问题,明显存在“霸王条款”或权力不匹配的情况,那么不要参与这种活动。另外,消费者的能力终究有限,有相关方应该及时出手,给予更严格的监管。

编辑:昌朋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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