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

2017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汽车产品投诉增加 挽回损失近2亿元

2018-03-13 14:04: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3月13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近年来我国汽车保有量保持着高速增长态势。公安部交管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全国汽车保有量2.17亿辆,比2016年底增加2304万辆,增长11.85%。

  汽车消费在提升消费者生活品质的同时,也出现了一批消费权益争议问题,影响了消费者的购车和用车体验,有些经营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消协发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度,全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咨询信息系统共录入汽车产品(含零部件)投诉2万零474件,比2016年增加5227件,增长率为34.3%。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汽车投诉负责人谢龙介绍,全年投诉案件共受理19,348件,受理率为94.5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92亿元。

  在2017年的所有汽车产品投诉中,65.32%的投诉对象是家用轿车,占比最大,其次是汽车零部件,占比25.77%。中国消费者协会汽车投诉负责人谢龙说,家用轿车是主要投诉产品。

  对于这几个数字,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邱宝昌认为,不管是自主品牌,还是其他品牌,在售后服务质量、合同等方面都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也反映出我们汽车产品和售后服务的质量都有待于进一步的提升。

  另外,从2017年全年汽车投诉案件分布情况来看,下半年的投诉量相对较高,其中9月份作为汽车销售的黄金期也是汽车相关投诉的高峰期,投诉量占全年的18.20%。

  9月为什么是投诉的高峰期?邱宝昌回答称,俗话说“金九银十”,9月份是销售旺季,是一个销售的黄金期,所以销量增多,质量问题、服务问题以及虚假宣传等问题也会随之而来。

  从投诉涉及的品牌来看,长安福特被投诉850次,排名第一,一汽大众被投诉806次,上汽大众被投诉712次,位列第二、第三名。

  据谢龙介绍,从投诉的数据来看,投诉主要集中在售后服务、合同和质量这三块。其中在售后方面,有些4S店不履行“三包”义务;在合同方面,主要有一些合同违约的问题;在质量方面,主要是汽车在行驶或使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性能问题,或者4S店销售的一些零部件可能不是来自于原厂或是质量不合格的零部件。从投诉的问题来看,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售后服务、虚假宣传和质量问题。其中投诉售后服务和虚假宣传的增幅相对较大,分别增加了4%和1.3%。我们建议消费者在使用汽车包括购买汽车的过程当中,重点防范这两方面的问题。谢龙提醒消费者,需要重点防范售后服务和虚假宣传这两方面的问题。

  在汽车销售中,消费者应该如何防范售后服务和虚假宣传?在邱宝昌看来,消费者要充分行使知情权。汽车商品有成千上万个零件,普通消费者很难对每一件部件都进行了解,但是对销售合同以及售后服务中的一些条款一定要了解清楚。第二,如果消费者因为经营者虚假宣传而遭受了损失,首先要积极和4S店进行协商。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厂家、汽车配件中心以及4S店反映投诉问题。此外,消费者应该保存好证据,比如购车的情况还有销售人员的宣传陈述最好都书面记录下来,此外售后服务的条款,都应该被写进合同中去。一旦它违反约定,消费者可以依据这些证据,向它主张权利。邱宝昌提醒,消费者在购车时,一定要充分知情,在签合同、交款之前一定要细读合同条款,如果不清楚,可以多向周围的人咨询意见。

  中消协发布的汽车消费投诉报告,涉及合同问题的投诉主要包括:合同违约行为;不平等格式条款;限制缔约自由等,其中合同违约行为占到了50%以上。面对高比例的合同违约行为,中国互联网协会法治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潮阳事务所律师胡钢认为,合同违约在现实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基本上涉及到合同纠纷的,相当一部分是违约行为。当双方签订合同,无论是书面、口头还是电子方式,都应该善意地全面地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如果没有全面善意的履行,那么就构成对另一方权利的侵害。

  胡钢表示,整个汽车消费从购买到保养到后期的保险、事故处理等,实际上是一系列的问题,而均可能涉及到合同违约。“比如和汽车销售商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在实务中经销商可能存在多种违约行为。像随车文件三证不全汽车合格证变相抵押,有碰撞、磕碰事故的车以纯新车名义销售,搭售保险,售后服务等等。”这一系列问题,如果双方都有明显的合同约定,而经营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经营者就对消费者构成一种合同违约行为,也就造成了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如果消费者遭遇了合同违约的情况,维权的途径有哪些?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认为,消费者应妥善保管和经销商之间签订的完善的汽车买卖合同,若出现交车期限、交付车辆质量标准以及车辆内饰、配置与合同不符时,便可根据留存的证据材料来维权。

  李斌建议,消费者首先还是要选择有品牌的经销商进行交易,其次交易时要把相关条款清晰的写进合同里,最后纠纷产生后要及时进行维权。对于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寻求消费者保护协会以及诉讼、仲裁方式,由第三方来判断经销商是否构成违约,应当如何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2017年12月21日,厦门市消费者委员会接到消费者伊先生电话反映,他在2015年10月向厦门润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1辆大众辉腾轿车,价格52万5000元,2017年12月20日查询车辆维修记录发现车辆在2015年8月份有车辆维修记录,维修含车门锁拆卸安装、前部车窗升降器拆卸安装、前车门饰板拆卸安装项目。

  那么,消费者购买的新车有过维修记录,就可以认定该车是二手车吗?对此,李斌认为,不能简单认定有过维修记录的新车是二手车,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在物流过程中,比如车辆从厂家到经销商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剐蹭、磕碰事件,可能会产生事故维修记。二是新车在交付车主前,都应当进行售前检测,行业内称为PDI检测。PDI检测是为了保障车子的安全性能和各项其他应用性能符合交付标准。“如果是PDI检测,那很显然就不属于二手车。”若在此过程中,经销商没有如实告知PDI检测更换相关部件的事实,便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对此承担一定责任。如果确认经销商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有权利主张这部分知情权受损的损害赔偿责任,经消协调解后经销商进行相关赔偿,这也是合法合理的。具体怎么赔偿? 李斌说,法院有自由裁量权,通过考虑整车价格以及进行检测维修部位酌情判断。

  随后,销售汽车公司反馈:因该车从泉州公司调货,在厦门公司系统查无维修记录后,向泉州公司询问,了解到这辆车在调货到厦门前,原在泉州公司的仓库,泉州公司在例行库存PDI检查中发现车右前门的电吸门自吸效果不佳,随后进行库存整备,通过向厂家申请原厂配件进行更换,使车辆达到可销售标准。

  买卖双方就赔偿问题争执不下,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商家支付6万现金给予消费者,2018年1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赠送价值2万元的售后维修保养抵用券及价值1万元的喷漆抵用券,消费者表示满意。这样的解决方案与上述所提到的“三倍赔偿”的差异非常大,在李斌看来,依照PDI检测主张“退一赔三”很难成立。就此案件来说,法院判决认为不可能构成欺诈,这就意味着,厂家对在物流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所进行的维修没有隐瞒。作为个体消费者,在个案当中对于赔偿能否满意主要取决于几个因素,第一,诉求和心理期待值是什么;第二,案件的具体事实到底是什么;第三,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具体事件纳到法律规范当中去考量,是否能够具备惩罚性赔偿的事实和法律基础,这非常关键。就此案件结果而言,消费者比较满意,证明其自身也认为“退一赔三”可能不现实。

  李斌建议消费者,一定要理性维权,如果诉求合法合理,证据充分,一定能够得到法律支持,如果诉求过分高于案件事实的范围,可能会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那么诉求就难以得到支持。

  此案例中,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比较强,比如查看维修记录、检查车辆的一些设备等,胡钢认为,这种做法值得其他消费者学习。他建议,消费者在购车之前应多了解相关车辆的信息,要理性选择经销商,不以价格低廉为唯一的选择依据。要仔细研读合同条款,如果发现对自己明显不利的内容应及时提出异议;对于相关款项的交付要走正规的支付渠道,而且要明确收款方是汽车销售公司本身,同时要仔细做好相关单证及验车流程,并且每一步都要保留好相应的证据。另外,对于出现的问题或者瑕疵要及时固定证据,比如保留文字、图片、语音等。如果出现问题,应该及时和对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向工商、消协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目前该案件争议在于达到可销售标准,但更换过配件的车就是新车吗? 胡钢认为,是否认定为新车应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消费心理以及消费常识出发进行判断。胡钢介绍,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定义新车是指全新的、未经过使用、未经过维修的车辆。那么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它维修是由于在售前检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以确保销售车辆的安全性和驾驶的舒适性,并且保证具有其说明书明确记载的相关性能。“从这种角度来说,本案中确实和以往案例不同,以往案例是它确实出现事故,而本案是在转运储存过程中可能的一种损害。如果经营者没有清晰、准确、完整地告知消费者,那么是有可能侵害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胡钢认为,消费者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这种消费欺诈,要求惩罚性的“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

编辑: 昌朋淼
302 Found

302 Found


nginx

2017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汽车产品投诉增加

公安部交管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全国汽车保有量2.17亿辆,比2016年底增加2304万辆,增长1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