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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爱海:“驰名商标”不认也罢

2013-06-27 19:02  来源:中国广播网我要评论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昨天(26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这个草案里有一条规定很重要,就是生产、经营者不能把“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也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到去年底为止,仅仅是我们的工商部门,就认定了将近4500件驰名商标,如果加上司法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再加上很多企业打擦边球、假冒仿冒的所谓驰名商标,公众日常接触到的“驰名商标”总量还要大很多。

  这些驰名商标,大到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视机,小到饼干、火腿肠、马桶、地板砖,涉及的商品或服务林林总总。它们有的确实家喻户晓,有的对大多数人来说却可能闻所未闻,但拥有这些真假“驰名商标”的商家,几乎无一例外地通过各种途径宣传自己,往脸上贴金,借此获得更大好处。

  设立驰名商标制度的本意,是对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进行特殊保护,因为一般来说,名气越大越容易被侵权。但商标是不是驰名,本质上和商品的质量、信誉等并没有必然联系。媒体不断曝光的知名品牌的质量问题,也早已有力地证明,不是所有的驰名商标都是“好商标”。

  现在,驰名商标被很多企业有意无意地宣传为一种荣誉称号,有的地方政府也盲目追求驰名商标认定,甚至提出所谓“驰名商标战略”,重金奖励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不少消费者同样存在认识误区,认为驰名的就是可靠的,给无良企业坑蒙拐骗打开方便之门。

  还值得一说的是,只要是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都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为什么非要驰名商标才受到重点保护?更何况,谁驰名谁不驰名,有没有具体的可量化的认定标准?行政认定方面,至少从现有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我们很难看到。实际上,也的确不容易制定出这样的标准,司法认定方面,只要判决文书上有“驰名商标”字样,就获得了认定。一些企业为了顶上这个光环,甚至不惜打假官司。这样看来,驰名商标的认定过程中就难免隐藏猫腻。仅在去年,就有不止一起因为认定驰名商标案件时收受贿赂、炮制“驰名商标”导致法官自己被判刑的事件。

  就是因为上面所说的这些原因,我想说,“驰名商标”不认也罢。一方面,驰名商标太多太滥,还被用得不是地方,如果消费者太把它当回事,容易被忽悠;另一方面,从长远来看,随着我们法制的不断健全、公民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搞什么“驰名商标”的认定,也会显得越来越没有必要。

  当然从眼前来看,禁止把“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的规定如果获得通过,让某些企业在忽悠消费者时有所收敛,于国于民都是一件好事。(《大话公司》评论员陈爱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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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邹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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