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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上光电信披违规被罚108万 律师称股民可索赔

2015-03-18 10:25: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财经318日消息 (记者 马继鹏)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17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于当天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公司以及4位高管给予警告,处以罚款共计108万元。

  经查,2013年、2014年公司与公司第一大股东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集团”)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累计金额为182750万元。公司对该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第65条、第67条的规定。

  公告显示,2013年、2014年公司累计向勤上集团划转资金182750万元,勤上集团累计向公司划转资金102919.18万元,勤上集团通过下属企业累计向公司划转资金79830.82万元。截至2014年末,公司与勤上集团之间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余额为零。另勤上集团已就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向公司支付利息2,800.83万元。

  不过,勤上光电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并未公告上述信息。

  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索赔工作的吴立骏律师在接受央广网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勤上光电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大股东累计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8多亿元,占勤上光电净资产的80%以上,虽然大股东直接或通过旗下关联公司归还了占用的资金并支付了利息,但是两年累计占用18多亿元的资金利息只有2800万元,占比不到1.6%。不仅如此,长期大额资金的占用对上市公司的发展将起到严重阻碍的负面影响,损害了股东权益。

  吴立骏称,随着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的下达和生效,凡是在201311日之后买入并在2014121日持有,并且每股买入平均价格高于12.37元的投资者都有权向勤上光电集体索赔,本案的诉讼法定管辖法院地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另外,吴立骏还表示,201519日为勤上光电信息披露违规计算索赔金额的法定基准日,该日之后勤上光电股价的上涨不影响股民买入平均价格与12.37元之间的差价要求索赔的资格与权益,法定基准日的计算方法是从信息披露违规揭露日的也就是本案中2014129日开始累计换手率达到100%之日。

  基准日之后股价的上涨或是下跌,均与索赔金额没有关系。吴立骏说,即使勤上光电在201519日之后股价上涨减少了股民的损失,但勤上光电仍需要承担股价上涨前的赔偿责任。

  

编辑:马继鹏

关键词:勤上光电;吴立骏;投资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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