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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今后可投资境内银行

2017-03-18 10:12:00来源:北京青年报

  今后,外资银行在华的业务范围和投资渠道进一步放宽。昨天,银监会发布《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更好地发挥在华外资银行在“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实施以及我国经济结构转型调整中的积极作用。

  在华外资银行可承销国债

  《通知》明确了在华外资银行可依法开展国债承销业务、托管业务、以及财务顾问等咨询业务,外资银行开展上述业务不需获得银监会的行政许可,采取事后报告制。在华外资银行可以与母行集团开展内部业务协作,为“走出去”的境内企业在境外发债、上市、并购、融资等活动提供一揽子的综合金融服务,发挥外资银行的全球化综合服务优势。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我国经济与全球经济日益融合,特别是“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实施和国际产能合作的不断推进,中资企业加快了境外发展步伐,在境外上市、发债、投资并购和境内外资源整合等方面,对全面和专业的金融服务需求日益增加。外资银行在全球网络、服务品种、对当地市场的了解和经验积累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可以在这一领域为“走出去”的企业提供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

  在华外资银行通过与境外母行或联行开展集团内跨境协作,为母行集团客户关系的日常维护、跨境协作、沟通联络等提供服务,协助境外母行或联行为中资企业客户在境内外提供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这种协作将有助于提升在华外资银行在连接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中的积极作用。

  外资银行可依法投资境内银行

  文件还明确,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依法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据悉,2006年之前,在华外资银行主要以分行形式经营,不具有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体资格。2006年部分在华外资银行开始转为以本地法人形式经营,但转制初期法人银行规模较小,综合管理能力处于建设初期,尚不具备投资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能力。因此,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通过境外母行进行。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在我国市场的经营发展基础不断加强,已具备了一定的并表管理能力。未来,在符合现行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外资银行既可以选择以境外母行为主体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选择以在华法人银行为主体进行投资。

  外资银行在华机构数量持续增加

  据悉,截至2016年12月末,外资银行已在华设立了39家法人机构(下设分行315家)、121家母行直属分行和166家代表处,机构数量持续增加,营业性机构总数达到1031个,分布在70个城市。在华外资银行整体经营稳健、资本充足,在服务实体经济的同时,不断加强风险管理,保持了较好的资产质量。同时,外资银行对在华机构持续注资和增加资源投入,体现了对中国市场的信心和长期承诺。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持续深化银行业对外开放,支持在华外资银行积极参与中国市场提供金融服务,促进银行业机构稳健发展。

  文/本报记者 程婕

编辑: 马文静
关键词: 外资银行;外资法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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