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掩饰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让造假更逼真,接连伪造危险废物回收协议、危险废物交接确认台账、原公司安全生产部门员工签字……如果不是第二轮第四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开通报的典型案例披露,真难以相信央企竟然也会有这样的操作。

2019年启动的第二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督察范围拓展至中央企业后,截至目前,已有十几个央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被公开通报,集中曝光了部分央企生态环境法律意识淡薄、弄虚作假应对督察检查、问题频发责任缺失、污染物长期超标排放等突出问题。这反映出这些企业在面对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时,交出的答卷还不够合格。

笔者认为,改善这一问题,需要综合运用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舆论监督等多种力量,打好“组合拳”。

央企自身要自律守法。这些问题的存在,归根到底是个别央企将经济效益凌驾于环境保护之上的思想仍在作祟。作为央企,在发展过程中必须更多地承担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将绿色发展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把做好环境保护放在重要位置,带头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真正彰显责任与担当。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监管。针对一些地方对央企监管乏力的问题,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摒弃“老虎屁股摸不得”的心理,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问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央企存在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要盯着问题改更要追着责任查,确保问题出在哪里问责就跟到哪里。不但要追究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还要追究对其疏于管理甚至纵容包庇者的责任。尤其对典型案例曝光的“屡次处罚违法依旧”的有关央企,更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同时,要充分发挥媒体等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对央企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要“高看一眼,厚爱一分”,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曝光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