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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证监稽查重点案件】林木治泄露内部信息案

2017-02-28 09:28: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2月28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交易实况》报道,我们设置一个场景:在投资股票之前,如果你的亲友给你提示了一些可靠的内幕信息,我相信有些人会立马撸起袖子,准备在股市里大赚一笔!殊不知,这个过程中,你和你的亲朋好友,已经构成了泄露内幕信息的违法行为!2016证监会监管稽查重点案件系列分析,第二期:林木治泄露内幕信息案。

  小时候每到考试,大家就特别期待仁慈的老师能给画个重点提前背背题。要是有人告诉你通过渠道弄到了期末考试答案,那你是不是会兴奋地请他吃一个学期的食堂?

  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就像这考试作弊一样。先不说这信息真假难辨,光是泄露内幕信息这一行为,本身就触动了金融市场的红线。不管你是上市公司董事长还是商会会长,只要你敢迈出这一步,“天子与庶民同罪”,一样该罚就罚!

  今天故事的主人公我们就从广东潮商会副会长林木治说起。林木治有个儿子叫林志勇,2014年7月的一天,林木治对儿子说:有只股票不错,叫“鸿达兴业”,你买买吧!随即,听话的儿子心领神会将210万元转入账户,在2014年7月8日买进24万多股“鸿达兴业”股票,买入金额197万多元,占到自有账户可用资金的98.73%。这距离他5月28日开户,仅仅过去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后来听话的儿子根据父亲的几次建议再次买入“鸿达兴业”,但巧合的是几次交易和鸿达兴业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过程高度吻合!

  明显异常的交易行为让人很难相信这完全归功于林志勇的商业头脑,而林志勇自己对此也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更加让人难以理解的是,林志勇的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只交易了“鸿达兴业”一只股票。就算是股神巴菲特,也不可能如此自信地重仓一只股票,把所有鸡蛋都放在同一个篮子里吧!

  想要找到答案,不妨来看看主人公林木治的朋友圈。林木治有个好哥们叫周奕丰。周奕丰既是他的朋友,也是广东潮商会会长,更是上市公司鸿达兴业的董事长。林周二人曾保持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一边是董事长好朋友,一边是亲生儿子,瓜田李下,难辨清白!

  说到这里,你是不是也会会心一笑,说出一句“哦,原来是这样!”不过法律是讲证据的,任何猜测都只是一种可能而已。

  对此,证监会做了详细的事实调查,并对案件存在的疑点一一核实。查处过程中,有意见认为,林志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既不熟识,也没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过联络接触,所以并不足以说明他们进行了内幕交易;而另一种说法则认为林木治、林志勇共同内幕交易“鸿达兴业”股票,但无法证明买入资金是双方共同资金或其中部分资金来源于林木治,说林木治参与股票买卖操作,好像也没有明确证据。

  有问题可以提,但是攻破这些所谓的疑点并不难。泄露内幕信息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个:(1)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2)明示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3)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4)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

  将案件细节与这些要件结合来看:林木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周奕丰有电话联系;林志勇买入“鸿达兴业”股票的行为,恰恰是老爸林木治建议的;而林志勇的相关交易确实明显异常;父子俩对相关交易无正当信息来源,前后多次解释理由不成立。可见,不论是告诉自己儿子还是告诉陌生人,只要泄露内幕信息,就难辞其咎!

  事实面前,任何的解释都是苍白的。最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林木治构成“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其向儿子林志勇建议买卖“鸿达兴业”股票的行为属于泄露内幕信息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参照证监会此前关于泄露内幕信息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2016年5月6日,广东证监局依法对林木治泄露内幕信息的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这是广东证监局首例对非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也是一次有效地判罚案例的积累。

  也许你会说,3万元的罚款实在太少。但是我想说,法律的意义不是惩罚,而是拯救,从而维护市场的公平。3万元的判罚是基于法律视情节严重做出的判断。但关键是,案件结束了,到底给我们留下了什么?好兄弟有福同享没错,自掏腰包谁也管不着,但拿着股东们的钱去送人情那就不行!好父亲,小时候不让孩子作弊,等成人了怎么反倒自己开始打脸了?

  还是那句话:“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泄露内部信息,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编辑: 赵亚芸
关键词: 证监会;监管;林木治;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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