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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扩至全国&小微企业免“两税” > 正文

“营改增”的意义及走向

2013-11-05 11:22  来源:人民网我要评论 

  “营改增”试点改革实施至今已将近两年。当前,我国正处于调整经济结构,以及完善税制的关键时刻,“营改增”改革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是有助于促进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均衡发展。从税收负担看,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具有明显的行业性,同时由于两者对税制要素的具体规定不同,造成行业间税负的实质性差别,而这种税负差别违背了税制的公平性原则。实行“营改增”改革,有助于实现各行业间的税负均衡。

  二是有助于深化产业分工。从税收制度本身看,营业税是按照交易额征税,增值税实行“抵扣法”制度,两者制度差异大。营业税由于无法抵扣上一环节的进项税额,按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而且还实际承担了外购固定资产价款等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利于专业化分工的推行。经济中专业化活动越多,营业税的重复征收频率就越高,由此将影响服务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等行为,这种问题对于外购货物和固定资产占比较大的服务业企业,如物流业和交通运输业尤为明显。实行“营改增”,由于克服了重复征税问题,优化了增值税制度,有助于改变过去多数企业将原来应该独立经营的服务业企业被迫并入制造业企业中的现象。

  三是有助于优化增值税制度,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如交通运输业,与制造业等第二产业密切相关,相互之间属于上下游产业,在未进行“营改增”的情况下,这些行业实行不同的货物劳务税制度。实行营业税的行业,无法纳入到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当中,增值税纳税人无法进行购入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存在着抵扣链条被人为中断和重复征税问题。因此,将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纳入到“营改增”改革,有助于解决抵扣链条中断的问题。

  尽管随着“营改增”试点的逐步深入推进,改革的积极意义将不断凸显,但在实践过程中,“营改增”和增值税制度仍存在着一些问题,这需要在未来的改革中加以解决和完善。

  应统一采用低税率,避免增值税税率的复杂化。“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我国未来税制改革的原则之一是“公平税收负担”。“营改增”试点改革新增11%和6%两档税率,使得增值税的税率档次过多,与中性税收的税制设计初衷有冲突,有必要综合考虑税负均衡等多方面因素,简化税率结构,避免税率结构复杂而导致的征管效率降低等问题。

  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相关行业税负。以交通运输行业为例,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不少企业的税负出现不降反升的现象,是因为大部分企业实际可用于抵扣的主要是购进固定资产、生产材料等进项税额,但大多数企业的生产周期已处于成熟期,购买运输工具的周期是5年~10年。除此之外,有形动产租赁行业,在“营改增”改革中,也容易出现税负上升的情形。因此应采取相应措施,降低相关行业的税负。

  合理界定各级政府间的财力,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增值税分享比例。“营改增”直接关系到现有税制结构的优化和财政体制的调整。目前对于“营改增”试点改革中收入暂归试点地区地方本级收入的做法,不宜在全国推广。从长远考虑,应合理界定各级政府间的财力,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分成比例,以保证中央与地方利益关系预期的稳定性和各级政府的财力分配的合理性。

  逐步扩大“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并采取全国推广的方式进行。未来对于“营改增”试点行业的选择,应遵循阶段性推广和先易后难的原则。下一阶段,改革应优先在与第二产业关联度相对密切的行业推行,如邮电通信、铁路运输、建筑安装、不动产销售业、邮电通信业和仓储业等,以消除或减少因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所引起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等问题。同时,选择适当时机,将代理、广告、旅游业和无形资产销售等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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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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