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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金融改革需要从三个方面来稳步推进

2013-10-29 15:55  来源:人民政协报我要评论 

  最近一个时期,很多金融改革的重大措施密集出台,表明金融改革已经从理念层面全面进入了行动层面。在人口、土地等要素红利日渐萎缩的环境下,金融变革有望引领中国经济迅速度过“结构调整的转型期、体制改革的阵痛期、刺激政策的消化期”,打造中国经济发展的“升级版”。

  金融改革仍将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

  首先,当前的金融创新方向仍有偏差。金融创新应该有利于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降低金融市场波动风险。但是在当前全球主要经济体利率大幅度下调的情况下,我国实体经济平均资金成本反而有所上升,企业负债率大幅度提高。

  其次,制度套利性创新步伐过快,风险凸显。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制度套利性创新步伐过快,开放力度过大,已经超出了现实的监管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助长了金融机构不正当的盈利模式。制度套利性创新的急剧膨胀,不仅突破了现有法规,冲击了现有的监管体系,也导致了我国金融市场结构极度畸形化,蕴藏着巨大风险。

  第三,金融各业的监管部门在创新政策上存在互相竞争的倾向。在金融分业监管制度框架下,银证保各监管部门,迫于行业内企业所给予的压力,都害怕在制度套利性创新上吃亏,竞相攀比开放力度,短期内彻底放开了投资渠道和投资范围,导致金融机构在资产管理和投资领域上彻底混业。

  第四,金融衍生品工具如果使用不当,可能以几何级数放大市场风险。近年来我国相继推出股指期货、利率互换、资产证券化、国债期货等创新产品。各类金融衍生工具的创设,主要目的是帮助投资人管理风险,平抑市场波动性。但是如果投资人使用不当,动机不纯,也会成倍放大市场风险。在金融衍生品投资交易中,用于对冲风险的交易偏少,用于投机的交易占比过高,对这些隐含的风险不能视而不见。

  最后,法律法规健全的速度远远跟不上金融机构创新的速度。由于我国金融创新层出不穷,法规修订和制度调整严重滞后,导致很多创新业务缺乏法律监管根据,监管部门只能采取出台临时法规和政策来应对。近年来,银监会共相继出台了十多个文件,大部分是用来规范银行业理财业务、表内资产转表外和同业创新业务的。例如,针对“8.16乌龙指事件”,证监会已界定为内部交易行为,但是如何确定内幕交易人,是否涉及市场操纵,如何确定投资者损失,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损失该如何计算,现行法规显得十分苍白。

  金融改革需要从三个方面来稳步推进

  首先,要建立完整的金融创新监管体制,认真评估金融创新的绩效。我们要加强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总体设计。要摆正金融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和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中的地位和作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决不能越位、错位和缺位。金融监管部门应坚持风险管理和创新发展并进,明确创新方向。激发金融机构、交易所等中介机构创新活力。要合理评估各类金融机构在投融资和交易中的能力、优势和特点,适时适度推进创新,不能盲目攀比。金融创新不是要简单抹平金融机构之间的差异,形成同质竞争;而是要促进金融业之间的相互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协同合力。鼓励金融机构以服务中小企业、新兴产业为核心,着力提升资本和资金配置效率,降低社会融资成本。那些通过所谓产品将资金在金融机构间搬来搬去,简单赚取利差,只产生机构利润、不创造社会价值的做法不是应该提倡的创新。

  其次,建立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协调机制,扫除金融创新的监管盲区。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格局使得现有监管体系无法对交叉业务进行有效监管,使得很多创新业务成了监管盲区。同时,在金融创新推动下,我国银行业同业市场已经成为银、证、信合作的重要资金通道,是银行表内资金转表外的重要方式,也是中小银行从大银行获得长期资金的重要渠道,这跟传统的同业市场性质已经完全不同。如果我们不实行金融各业的联合监管,也必然造成巨大监管漏洞。因此我国“一行三会”的监管部门应借助联席会议制度来强化对跨市场跨行业金融创新的管理,当前要重点加强对资产管理、交叉投资、跨市场产品以及金融同业市场的监管,及时扫除监管盲区。

  第三,应加快建立适应金融创新的立法进度,健全处理金融突发事件的应对机制。当前由于我国各类金融大法的立法和修改周期过长,各类监管机构只能根据创新的要求,采取对原有法律打补丁的方式来应对,出台很多临时制度和政策来补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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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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