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2月17日消息(记者胡波)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针对舆论广泛关注的“调整认缴出资期限”“职业闭店人”“公司注销难”及虚假登记等问题,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并已于2025年2月10日正式施行。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逐渐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资源,《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也创新性地把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纳入股东出资形式。但并非所有数据财产都能作价出资,仅有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等有规定的,相应的数据财产才能作为出资形式。
系列报道《公司登记新规来了》本期聚焦:虚拟财产也能当资本。记者专访参与制定《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权威专家、中国法学会第九届理事、清华大学副教授高丝敏。

中国法学会第九届理事、清华大学副教授高丝敏
记者:请您详细介绍一下《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关于虚拟资产的具体规定,和之前的规定相比有哪些重大变化?主要是为了解决哪些问题?
高丝敏:2023年新公司法第48条以列举的方式,列举了股东可以用于出资的资产: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上立法中使用了“等”开放性的列举就是为不断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需求,为新型的出资方式提供法律层面上的空间。为了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6条对虚拟财产出资进行了前瞻性规定,明确除了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出资方式以外,如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等有规定的,股东可以按照规定用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相关规定的主要目的是适应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前瞻性地做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对于法律明确虚拟财产可以进行出资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认可作价出资。
我个人认为,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方式的出资还需要着力解决确权和估值的难题。《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6条第2款均就非货币资产价值评估进行了强调,“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依法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相较于传统实物等资产,其价值评估相对复杂,出资方过高估计资产价值可能导致出资不足、出资不实等出资瑕疵责任。根据新公司法第49条、第50条规定,出资方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将会承担资本补足责任和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设立股东还将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我注意到,《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不仅回应了科技发展所带来的虚拟资产的问题,而且强调了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加强对公司信用的监管,比如引入了公司统一信用代码的新规定,请您解读一下相关的规定?
高丝敏:《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亮点之一就是引入了公司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机关为公司建档,确立其识别信息,《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提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唯一性”,为公司赋予“身份证”,即使公司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长期保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一新规定的出台,无疑为强化公司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一方面,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唯一性确保了公司信息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确保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唯一性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唯一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登记管理的效率。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引入和唯一性要求的规定,使得公司登记信息的查询、比对和更新变得更加便捷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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