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话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网络侵犯“人格权”的典型案例,涵盖“网络挂人”、AI换脸、AI拟声侵权、人脸信息买卖、远程控制家用摄像头等。AI技术日新月异,对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的侵害也呈现出隐蔽化、复杂化的特征。网络技术侵权与传统侵权有何不同?当前,治理难点在哪?如何规范使用网络信息技术?

(图:AI时代的数字人格权保护 来源:央视网)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网络侵犯“人格权”的典型案例,涵盖“网络挂人”、AI换脸、AI拟声侵权、人脸信息买卖、远程控制家用摄像头等。先来看这次公布的六类典型案例。
类型一:个人征集他人违法线索的“悬赏广告”
郑某在个人社交账号上,针对A公司发出“悬赏广告”称,凡向其提供A公司违法犯罪线索和证据的知情人、受害人,经查实后,将给予线索提供方丰厚报酬。A公司发函向郑某提出删除信息,郑某又将公函在社交媒体上公布,并提高“悬赏”报酬。A公司起诉郑某,要求停止侵权、道歉赔偿。
法院判决:责令郑某删除“悬赏广告”内容,并道歉、赔偿7000元。
悬赏征集线索,通常是公安机关等对涉嫌犯罪主体采用的公权力手段。而个人发布悬赏广告,应具有正当目的,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个人擅自发布悬赏广告征集他人违法犯罪线索,很可能使一般公众对被征集者产生涉嫌违法犯罪的认识,相应地降低被征集者的社会评价。
类型二:未经许可,用AI侵权他人声音
殷某曾为A公司录制声音内容制品。A公司将这段音频提供给B公司使用。B公司用这段音频素材,投喂AI声音软件产品。C公司购买此产品后,又“套壳”包装成自有产品,提供给网友用户使用。
后来,殷某发现短视频平台上很多爆款视频中的配音,都是用户网友用自己声音制作的。层层追查,查出了上述信息链条。殷某起诉要求B、C两家公司停止侵权、道歉并赔偿60万元。
法律上,声音属于一种专属的“人格权”。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参考“肖像权”,明确了对声音权益的保护。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A、B、C公司客观上都未经殷某许可,使用其声音权益。A公司未经授权将殷某声音给了B公司,B公司将声音AI化做成产品构成故意侵权,应给予经济赔偿25万元。C公司从B公司合法购买了殷某声音的AI产品,并造成大量传播,但对上述情况不知情,没有主观过错,因此C公司只需停用和道歉,无需赔偿。
这类案件中,法院通常是参照侵权严重程度、同类产品的市场价值和产品播放量后,综合裁定赔偿金额。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类型三:擅自对用户肖像AI“换脸”
A公司开发的一款软件中,付费会员用户可以使用他人照片对自己作品进行AI“换脸”。A公司未经授权,将彭某的照片上架,作为软件的“换脸”模版之一。彭某发现后,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A公司向彭某道歉并赔偿损失3000元。显然,这是典型肖像权侵权。意义在于,法律明确了AI视觉生成技术与肖像权侵权的红线,防止AI技术无序发展和滥用。
类型四:名人大V网上“挂人”
观众陈某看完某知名相声演员的演出后,通过在微博账号发布观后感。这位演员因不满观后感内容,在自己的微博账号下向粉丝发起“超话”讨论,将观众陈某的社交账号、言论链接置顶公示(俗称“挂人”),并引导粉丝投诉。此后,陈某的社交账号被接连投诉,并收到众多私信辱骂。
法院判决:相声演员及团队删除相关信息、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理由是,陈某针对演出本身发表观后感是正当权利,涉案账号借维护演员声誉为由,引导粉丝投诉,后导致持续网暴,账号责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有影响力的个人和组织,发布内容要“理性克制”,尤其不能利用影响力实施“挂人”。否则,会连带追究其行为产生的连锁反应的侵权责任和后果。
类型五:非法买卖人脸信息,牟取利益
2021年起,徐某通过社交账号购买约130套包含公民个人身份及人脸图谱的信息和一套配套软件。他将这些信息用于人脸识别,解封他人社交和游戏账号,并对外有偿出租,获利近6千元。同年,李某用同样的方式购买公民信息,获利约3万元。最终,二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九个月,并处罚金。
类型六:非法控制他人家庭摄像头,牟取利益
2020年,韩某通过聊天软件,非法获取他人家中网络监控摄像头账号、密码等信息。此后,长时间远程偷窥他人家中画面,并将部分画面截图保存。两年内,共计登录并控制他人隐私监控摄像头193个。法院审理认为,韩某窥探他人隐私,情节特别严重,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
以上两个案例看出,涉及公民人脸隐私和虚拟资产并涉及财产安全时,当侵权行为涉及对象广、数量多时,将被判定为“情节恶劣”,性质将从“违法”变成“犯罪”。
从案例中可以看到,网络人格权侵权,相比传统人格权侵权,呈现出“无接触侵害”的特点。治理这类侵权的难点,在于“技术迭代速度”与“法律规章天然的滞后性”的时空错位。未来,规范这类行为需要“技术-法律-伦理”,从源头上协同治理。
1.构建技术溯源体系,让内容通过隐藏标识可追溯。
2.增强用户知情权,尤其是对AI生成内容的标注和辨别。
3.完善法律法规,尤其是“避风港原则”,进一步严格约束平台的审核和处置机制,压实平台主体责任。进一步探索“人格权禁令”制度,及时制止、终止侵权行为发生。
作者:经济之声评论员、【远见】栏目制作人 王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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