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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满天飞 专家:细化法律 加大处罚力度

2015-03-14 13:46:00 来源:央广网

  【导读】佳洁士公司因一款牙膏美白效果作假,被开出603万元罚单,大牌牙膏频出虚假宣传;汽车4S店强收上牌服务费,任性飙价最高翻40倍,成行业潜规则;手机用户发现,手机上第三方软件监测出的流量和运营商统计的流量有出入,手机流量到底该相信谁?《天天315》与您共同关注本周消费热点。

  央广网财经北京3月14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报道,3月9号,隶属于宝洁集团旗下的佳洁士品牌(Crest)在国内销售的“双效炫白牙膏”因构成虚假广告被上海市工商局处以603万元罚款,这也刷新了我国针对虚假违法广告的罚单峰值。

  这个牙膏会这么灵吗?如果不是这么灵,为什么没人举报?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潘圆、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胡钢对此作出解读。

  经济之声:虚假广告或者夸大性的广告危害有多大?

  潘圆:这种夸大的宣传的广告其实比比皆是,不只是电视,也不只是佳洁士这一个个例。实际上电视的好多购物的节目、购物的栏目实际上更加的夸大,而且非常具有商业性。之所以没有想过就是举报它,是因为我觉得大多数消费者是一样的,还没有这种举报的意识。在我们看来,就是说这种太多了,有点司空见惯。至于危害,也很大。比如说我家孩子经常看广告,看了以后她就非常的当真。她什么都爱看,看电视购物的时候,就给我说妈妈你看那个你买吧,那个你买吧。那我就会跟她说,说广告你也会信。不仅孩子,还有老年人也比较爱看广告,小孩和老人也比较容易上当。

  胡钢:广告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很重要的一个,或者说是经济类别一个非常专业化的职业和行业。广告行业本身有广告法和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各部体一整套的法律体系。同时广告协会、还有从业人员也有相应的行业规范,也有相应行业操守。但是为什么会发生现在这种情况?一个是广告主的它那种具体的驱动,另外一个是广告制造人员,制造机构的过分的渲染。过分的结果就是虚假广告,因为广告有个基本原则就是真实的、有效的,违反这种法律规定的话,就会对广告的受众,对每一名的消费者造成误导。这种误导可能会增加商家的利润,但同时不仅仅使我们消费者失去了这种激励损失,甚至可能会引发其他的问题。所以对于这种情况我觉得我们的上海工商部门作出这样的行政处罚应该是特别好的、同时我也希望,就是在做出这种行为的时候,应该尽快的公布完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为这种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教育广大的经营者、也可以教育我们广大的消费者。

  经济之声:根据上海市工商局的调查,广告画面当中突出显示的美白效果是后期通过电脑修图软件过度处理生成的,并不是牙膏的实际使用效果。这种移花接木的广告是不是特别多。

  潘圆:其实这涉及到一个虚假广告的鉴定问题,就是你怎么能认定它是虚假广告。刚才胡钢律师也讲了,广告法是有规定的,也提出了一个处罚的规则。实际上现在广告法已经进入三审的一个状态了,我对大家提到的虚假广告的问题、烟草广告的问题,这次两会也有代表委员提出来,实际上都是在一个修改的一个状态。为什么我们看到虚假广告比比皆是,实际上我觉得很大的一个程度就是它成为大家一个见怪不怪的现象,跟有关部门的处罚力度是一个比较大的关系,跟法律的规定的制裁的不是特别的明确,也有很大的一个关系。为什么我们看到那么多的案例,现在忽然出现了这么一个案例,大家都当一个新人,如果要是说每一个出来的虚假广告都受到惩处,那我想这些经营者就不会说花这么大的气力来做。

  而实际上就是在高法的规定中,包括我注意到一审的时候,实际上是推出了一个推荐人的制度。就比如明星或者是你代言这个广告,你要是把它以身试法它是有效果的,你实际上是使用这个产品的,你对公众是有责任的,要是罚款那也是重罚。我记得十来年前,就是很多人都做医药广告,铺天盖地的。这个先生说买什么什么对孩子怎么怎么好,那个先生说买这个肠胃如何如何好,甚至还有代言女性用品的。但是实际上它用了没有,到底怎么回事,跟他有没有直接的关系?当时也有很多媒体,都报道了说这是虚假宣传,但是没有见到任何一个明星受到惩处了。没有任何经济上的这种处分来讲的话,不能够触动他根本的利益。他下回还会这么做。

  经济之声:我们看到工商局的调查,强调了过度。那么如果不过度的话就没有关系吗?我们怎么样来理解这样的一个措词,什么样的广告才是真正被认定为虚假广告?

  胡钢:一般来说,很多时候确实是需要这种听起来比较抽样的字眼,类似于我们公平正义合理适当,都会出现这种情况。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因为法律规范本身有它的抽象性的特点。因为如果你不抽样的话,在纷繁复杂的世界中,发生了那么复杂的事件,就没法把它能够统一的规范起来,所以一定会用一些抽象的概念。但是它怎么落地呢?都是通过大量的活生生的案例,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把它体现出来,所谓法律的谚语叫做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一定是通过大量的案例,这种案例包括我们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的案例,也包括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或者是刑事诉讼案件,这些众多的案件,把它累积起来,慢慢的就会把抽象的法律概念具相化。回到我们广告法的问题,我们提到了见证人的概念,处罚力度够不够的问题。实际上这方面实际上是国内外都有很多的探讨,而且这两年在国外法的修订的过程中,相关的法律界的法学理论性的学术文章也有很多。这方面应该说国外的经验是比较很多的,充分借鉴就好了。

  潘圆:法律必要有抽样性,以适应普遍性,因为毕竟说事物是纷繁复杂的,它有一些共性的特点,但是我同样觉得法律的一些条文还是应该细化的。你比如叫过度,什么叫过度呢?像有些东西我们通过一些案例可以提炼出来它是过度的。比如我们做产品,很多明星是PS出来的,为了更美,为了画面效果更好,我是可以PS一下。那过度的话,如果我做牙膏,针对牙齿的,那我就不能够对牙齿进行PS,或者不能说产生那种马上就变成一个特别白的效果。我觉得你针对具体部位的就不应该PS。我们应该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法律的条文的修订,来明晰的东西,才能够给判案,给执法部门来提供更明确的依据,否则的话光说过度,怎么叫过度?每个人理解都不一样。,就会造成执行过程的很多不到位,包括理念上的冲突。

  经济之声:这个案例当中我们看到是处罚了603万元,那么处罚的值是非常高的。工商部门在做处罚的时候是依据什么做出这样一个数值的判断?

  胡钢:根据现行的广告法对于这种虚假广告或者其他的违法的广告行为的处罚,一般考虑的基数它是它的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经营额,或者是相关的广告的费用的一倍或者数倍的处罚的逻辑。我个人觉得,确实是需要有很多细化的东西。因为长期以来,我们法律的规定,有一条惯例,叫做宜粗不宜细,但是这个事情,这项原则或者是惯例实际上更适用于我们法制当初很不健全的情况下,先解决法律有无的问题,你稍微粗糙一些宏观一些是可以的。到了今天中国的有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完备的大背景下,那么相关的法律规定就应当细化,具有可操作性,而且这种可操作性,应当尽可能的做到任何一个执法者、任何一个司法人员甚至是我们普通的老百姓通过一个有正常的阅读能力和理解能力的。甚至我们的公众也可以以此来监督我们的执法者。因为现在我们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治国一个重要的理念就是是我们广大人民群众要共同的遵守法律,同时也是共同的参与到法律的实施过程中。也就是说法律要体现人民的意志。如果都看不懂,或者说搞不清楚,那怎么体现人民性。

编辑:宫喜金

关键词:虚假广告;处罚力度;消费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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