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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赋予消协公益诉讼权 有力维护公平公正消费环境

2016-04-30 13:45:00 来源:央广网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的5种情形,其中商家的“霸王条款”在范围之内。本期《天天315》聚焦:法律赋予消协公益诉讼权,有力维护公平公正消费环境。

  央广网北京4月30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适用范围等问题,特别是将商家提出的“霸王条款”、“虚假宣传”等都列入可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之内。这一司法解释将于2016年5月1日、也就是明天起施行。这一条消息也是引起了业内人士特别是法律界人士特别关注,中国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对此进行梳理点评。

  芦云:在《民诉法》55条就已经确定公益诉讼形式,主要指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有明显的界限,可能是人数比较众多,要求不特定主体,要求的公共利益。这种情况下,就授权了省市消协、中消协以及这次司法解释有一些扩大授权,这些主体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最早提起公益诉讼有两种方式在讨论,有一种叫“禁止性诉讼”,还有一种叫“赔偿性诉讼”,但这次在司法解释所看到的倾向是打禁止性诉讼。禁止性诉讼就是对于侵害不特定消费者行为,首先要禁止,比如停止生产或者停止销售,或者采取一些补救的措施。而赔偿性诉讼在国外有一些国家确实发展比较好,但是目前在我们国内从制度上还是存在一定障碍。这一次司法解释先把禁止性诉讼明确了,留了一个口子,将来可能对于赔偿性诉讼也会有进一步的规定。

  经济之声:有消费者就说,之前的“三鹿奶粉”事件,是非常好的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例,可惜当时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实施,错过了一次很好的实践机会。实际生活中,消费者权益受损、却因为维权成本高而放弃维权的事例比比皆是,听听消费者怎么说:

  消费者:因为它不想出现卖了再找回来的这种事,怕你不要了,说了半天说不清楚什么,不愿意给你退。

  消费者:虚假宣传或者说夸张宣传,在买到的时候跟想象当中也不是很一样,我个人属于这个比较不太细心的,买东西的时候不太看,但是有的时候回去以后会发现,衣服可能有的时候掉了一个扣子或者破了一个洞,但是你找他维权的时候,就比较难…

  消费者:就是比较大一点的商店、厂家,店大欺客的这种行为比较常发生。只能忍了没有其他办法。

  经济之声:节目曾经也报道过很多的案例,可能有一些消费者的心态各不相同,有的抱一种相对消极的态度,但是也有的消费者心态是比较积极的,积极维权、坚持维权。比如有一位消费者就是他的银行卡被盗刷了,银行把责任推到消费者身上,让消费者报案,我们的消费者挺不服气的,希望通过各种途径维护个人的权益,这类案子比较普遍也比较多。这类案子是不是适合用公益诉讼方式呢?

  胡钢:公益诉讼就是它针对“众多而是不特定消费者”,还有一个限定词就是“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才有一个提起公益诉讼前提,同时消费公益诉讼随着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颁布,意味着我们2013年《民事诉讼法》和201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明文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可以代表不特定消费者提起消费公益诉讼这项制度能够真正落地。

  为什么消费公益诉讼对众多消费者是一个重大利好?对于银行卡问题比较多,消费者面对着银行具有强大的财力、物力、信息力庞大组织是完全的无能为力的,而且历史上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些案件中,可能考虑到过多所谓保护银行这类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所有情况,或者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保意识不是很强等情况,让我们消费者承担了更多的举证责任。我们欣喜得看到这些年,从已经公布出来和银行卡有关的消费者维权或者和银行纠纷过程中,比如盗刷卡已经有不少基层法院或者中级法院都在相关判决中明确指出或者要求银行是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因为它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随着2016年5月1日的到来,更会有一种颠覆性的改变,我们的法律制度已经明确,省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可能代表不特定的公众消费者集体诉讼。消费者如果碰到这种情况,可以向省级消协或者中国消协提出这种要求,相关消协组织收集到足够多案例,达到了所谓的人数众多的情况,就应该可以考虑提起相关的诉讼。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在家里等待相关的结果就可以了。当然可能提交相关的一些证据说明,有可能作为证人来出庭等等都有可能,或者作为一种共同的原告都有可能。这种情况下,相信对于推动整个中国消费维权事业将起到一个非常重大而深远的好的作用。

  芦云:公益诉讼还有另外一个作用,打公益诉讼最终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一定说一定是通过诉讼解决。比如去年上海案件,浙江消保委打的公益诉讼,最后也是通过和解解决,没有通过最后法院诉讼的判决或者裁定,但是实际上和解目的是让经营者规范行为。比如三星手机还有OPPO手机最后删除了强加软件,实际上它已经规范了行为,这个也是公益诉讼另外一个目的。

  经济之声:提请公益诉讼它有什么样的程序?

  胡钢:简单程序是,首先主体必须是省级以上消协,比如上海市消保委,起诉案由原因一定是众多的,个人理解可能成百上千的,不特定消费者,涉及到了社会公共利益,个人理解初期提起的案件一定具有相当大代表性,而且是矛盾相当突出的案件。省级以上的消协人才队伍技术能力、专业能力的加强,包括聘请专门的律师队伍都是当务之急。

  前段时间《天天315》节目专门做过一期代步车的话题。目前市场上打着所谓助残、助老噱头的代步车卖得很红火,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这些代步车并不符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要求,按照规定不准上路行驶,也无法取得汽车牌照。然而,部分经销商在销售时往往故意向消费者隐瞒这类事实,宣称车辆不需要上牌,不需要驾照,也不需要购买保险,随买随走,交管部门也不会查处。消费者因此陷入误区,对驾驶老年代步车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认识不足,造成与代步车有关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针对代步车侵权问题,今年3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从支持消费者诉讼入手,启动专项维权工作。

  胡钢:这类案件本身具有相当大的特殊性,但是同时也是具有相当大的普遍性,特殊性在于这类案件的适用的法律比较多,可能涉及到《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到标准化法,但是同时我们的标准目前来说,正在进行这种标准的改革,因为我们的标准本身是存在了一些不尽令人满意的地方,比如强制性的标准和这种行业标准、推荐性标准,省级标准等等互相冲突打架情况是非常多的。而我们真正的关系到我们的重大的人身财产案这种情况的这种标准有时候还没有跟上趟、更新比较慢,所以这类案件专业性相当强。同时我们看到这一类案件本身,消费公益诉讼本身也是比较复杂的过程,需要前期大量的工作,包括证据的收集等。同时我们和对方的进行约谈,消费者保护组织和经营者进行约谈,面对面沟通,如果能够切实有效的解决问题,未尝不是一个解决问题的良好的方法。诉讼本身并不是目的,诉讼本身只是解决问题的多种途径之一,包括和解、协商、投诉、申诉等等,如果能解决问题的方法又是合法的,又不违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就是好方法,虽然说我们的公益诉讼明天将切实的落地,但是并不是每一类诉讼都需要真的进入到公益诉讼的阶段,如果说有诉前和解制度或者说快速解决制度也值得提倡,值得弘扬。

  公益诉讼到底对我们来说意味着什么,发生在2014年年底、由消费者组织提起的我国第一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案,当时这个事件备受关注,我们简单回顾一下:

  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浙江省消保委在给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函中明确指出,“强制实名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侵犯对象是不特定的众多消费者,每一个实名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都可能成为受害者,要求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立案。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向其寄送的民事裁定书称,“根据《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关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针对的是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起诉人对铁路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丢失车票的旅客另行购票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但未能提供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相应起诉证明材料。所以,该起诉不符合公益诉讼起诉条件”,最后裁定不受理该起诉。

  之后,浙江消保委又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上诉人浙江消保委以相关讼争事项已与上海铁路局达成谅解,已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这个案子最终以撤诉告终。

  陈音江:这个案子说到底还是当时条件不太成熟,当时具体细则都没出来,恰恰说明最高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必要性。当时就是说,它开始向上海铁路法院诉讼的时候,它就说你不符合,就把它打回去了,这里面有一个很长的拉锯过程。当时包括浙江消保委也跟消法研究会也开过会论证,当时消法研究会也是支持的,但是确实当时没有具有明确操作细则,各面的说法也有很多,所以拉锯战拉得很长。在这个拉锯的过程中,后来在杭州签了一个备忘录,实际上达成一个谅解的协议。

  胡钢:首先得为浙江消保委点赞,依法提起诉讼肯定没错。第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包括上级法院,为什么在立案的问题上如此的周折或者慎重和相关的规则不明密切相关。

  经济之声:另外司法解释里面,规定私益可以搭这个公益诉讼的便车,怎么理解?

  胡钢:如果已经有了一个消费公益诉讼,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如果由同一类的侵权或类似这种情况遭到损害,消费者向经营者主张自己的权利的话,对于证据的部分就不需要再举证了,我就拿生效的消费公益诉讼的判决书就可以了;如果说这种消费公益诉讼判决认定某个行为、特定经营者的行为是不法的,对于这一点来说,消费者在单独提起自己的诉讼的时候,也可以要求直接适用。

编辑:张乔

关键词:霸王条款;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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