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出企业背后的新闻 2014-07-25 第12期
三一重工真的告赢了奥巴马?

导语一家中资企业在美国“告倒”了美国总统,这样的故事或许能让三一集团在历史的长河中留下记忆。喜悦过后,央广网财经带你走进这场官司胜利的真相。

  “三一起诉奥巴马总统在美国巡回法院获胜!”三一集团董事、三一重工总裁向文波按捺不住内心的喜悦,于16日早晨第一时间公布了此消息。在三一重工看来,这场闹得沸沸扬扬的官司,终于迎来了阶段性的胜利。三一方面将之定性为“史无前例的胜利,也是企业方在国际化过程中的一个巨大的进步。”知情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纽约分所合伙人肖凌称,这次上诉的胜利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重启项目的可能性不大。

两年漫漫起诉路获得胜利

  2012年,三一重工的关联公司罗尔斯(Ralls Corp)从希腊电网公司Terna US手中购买了美国俄勒冈州一军事基地附近的四个风电场。同年7月,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CFIUS”)以“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直接禁止。两个月后,奥巴马总统也以同样理由签发了禁止该项目的行政命令,并要求罗尔斯公司在90天内撤出全部投资。罗尔斯将奥巴马追加为被告,拉开了这一场漫长官司的序幕。

  直到2014年7月,美国哥伦比亚比特区上诉法庭做出判决,认定罗尔斯公司具有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而奥巴马总统下达的总统令剥夺了罗尔斯这一权力。

  据了解,CFIUS是美国管理外国投资的专管部门,审查外国在美国投资对国家安全的影响。监督与评估外国投资并购美国企业,视其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影响程度,授权进行相关调查,并视情上报总统,总统在接到报告后15天内作出是否阻止交易的最终决定。

  “三一重工起诉奥巴马获胜”的消息不胫而走。胜利固然振奋人心,但拨开云雾,理性地看着这场官司,仍有许多谜团需要解开,为此,央广网财经独家采访了知情人士——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纽约分所合伙人肖凌。

三一集团如何“告倒”奥巴马?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庭法院在一份长达47页的判决书中认定,中国三一集团与美关联公司罗尔斯(Ralls)在风电项目中具有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美国总统奥巴马下达的相关禁止令有违程序正义。

  纽约大成合伙人肖凌律师从另类的视角,对上诉获胜做出了分析:一般外国投资者在投资发生前会向CFIUS主动申报, CFIUS批准后投资才会继续进行并完成。而罗尔斯在收购风电项目时并未向CFIUS申报,CFIUS命令和总统令是在Ralls已经合法完成收购并取得项目的所有权之后才介入的。因此,法院裁决的是总统令以及CFIUS的决定在剥夺Ralls的财产时未采取正当法律程序,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一般情况下,如果外国投资交易被CFIUS否决,外国投资者不能就CFIUS或总统作出的“交易威胁国家安全”的决定的实质内容向法院提出诉请,法院不会受理。

  知名律师、国际索赔诉讼专家郝俊波曾向央广网财经记者分析上诉获胜的原因:“三一的律师团没有向对方最强势的地方做出挑战,而CFIUS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一直没有受到实质性挑战,在处理类似情况时总是有些疏漏,在程序上也存在问题。三一抓住了这个机会,从根上,在程序上解决这个问题,走过了这个最难的一关。”  

  换言之,三一的胜利,是程序上的正义以及案件本身具有的特殊性的共同使然的结果。

“告倒”奥巴马就意味着彻底的胜利吗?

  三一集团董事、三一重工总裁向文波曾想央广网财经记者表示,接下来美国外资委员会和奥巴马总统可能上诉,三一将继续把官司打下去;如果美国方面放弃上诉,三一将取得彻底胜利,但是也不排除进一步和解的可能。

  我们该如何理解三一重工的这次胜利?纽约大成合伙人肖凌律师说:“如果获胜意味着三一的项目失而复得并能够继续这项投资,根据目前的判决,三一显然没有获胜,也不太可能获胜。”

  肖凌称,就这起诉讼本身而言,三一作为原告的诉请是CFIUS命令和总统令构成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的“违宪剥夺财产”,违反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这一诉请得到了上诉法院的支持,从这个层面来说,三一确实赢了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纽约大成方面认为,判决本身没有、也不可能直接推翻奥巴马的总统令和CFIUS的决定。即便CFIUS或总统需要向Ralls提供相关证据、给予Ralls反驳的机会,也不见得总统令会被修改。

“告倒”奥巴马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据了解,中国企业在美投资遇到障碍时,经常吃“闭门羹”,很多企业无法起步或半途而废,退出美国市场。华为、中海油等大企业也曾在美国投资合并过程中受阻。

  纽约大成合伙人肖凌律师总结这次上诉胜利的意义时称,虽然这次法院的判决对于三一集团来说可以说是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但是判决确实维护了三一在美国的合法权益,这是有积极意义的,可以看到,这次三一基本得到了公正的审判,也可以预期未来中国公司在美诉讼时也可获得更公平的司法环境。中企在美投资如果遇到了纠纷甚至不公正对待,应该积极寻求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评论认为,三一此番诉讼案件在CFIUS长达半个世纪对外国企业投资进行不透明审查的做法惯例上撕开了一条口子。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表示,三一的案子对美国敲了警钟,美方不要以为中国企业没有能力去把控、保护自己。

  纽约大成的律师提醒中国企业,未来在涉及敏感行业或敏感地区的交易中最好主动向CFIUS申报,由经验丰富的法律顾问设计交易结构,并由法律顾问协助在必要时积极配合接受CFIUS的审查、主动调整交易方案,不通过审查的可能性其实是较低的。

三一下一步将何去何从?

  三一集团董事、三一重工总裁向文波曾分析诉讼案未来的三个走向:第一,CFIUS和奥巴马总统继续上诉,三一将奉陪到底;第二,CFIUS和奥巴马总统放弃上诉,三一将取得彻底的胜利;第三,不排除进一步和解的可能。

  目前上诉法院判定奥巴马的总统令以及CFIUS的决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了Ralls的财产权,并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美国联邦哥伦比亚特区地区法院)重申,一审法院应按上诉法院在判决中提出的要求及标准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纽约大成方面认为,罗尔斯有权向CFIUS和美国总统索赔。

  据纽约大成相关负责人介绍,虽然总统令最终可能不会被修改,但是罗尔斯仍有权向美国政府提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在2012年9月28日的总统令中,美国总统禁止Ralls在风能场上使用三一提供的汽轮机,禁止Ralls出售或转让其财产权,同时勒令拆卸及移除所有三一设备,对Ralls财产权的剥夺直接给Ralls造成了损失。此外,Ralls当时拟定的下一轮转让交易由于CFIUS审查而未能实现也使其产生了间接损失。由于上诉法院已判定奥巴马的总统令以及CFIUS的决定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了Ralls的财产权,所以Ralls有权针对CFIUS和美国总统对其财产权的非法剥夺所导致的损失要求赔偿。

  据了解,CFIUS是一个联邦政府委员会,由 9 个政府机构的代表人员组成,美国财政部长担任委员会主席,CFIUS 的代表们来自包括国防部、国务部以及国土安全部等。

  纽约大成相关负责人认为,针对CFIUS提起的损害赔偿具体应由谁来承担,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将由美国国会确定损害的数额,并在CFIUS委员所在的政府机构之间分配相应赔偿比例。

  • 记者:李日

  • 记者:吉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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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三一重工维权路上,要“告倒”奥巴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此次获胜无疑给中国企业“走出去”打了一剂“强心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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